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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聚合物烟道批发,品质保证

    2024-11-22 12:38:01 892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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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合变压式高强度耐火排烟道耐火极限≥1.0h,承载力达到了190KN(国家标准为≥90KN),抗柔冲击力也远超国家标准,且质轻、抗裂、抗拉力强、运输安装方便。拔气和加速气流的专利变压构件使得烟气在特定位置完成动静压的转换,使不开排烟机的厨房或卫生间排气口处呈负压状态,形成抽力,从而消除涡流和空气阻滞幕,解决排烟道串气串味现象。组合变压式高强度耐火排烟道具有自重轻、强度高、不变形、耐火性能好、抗柔性冲击性能强、便于安装、隔声性能好、不易破坏等特点。广泛应用于住宅建筑和公用建筑厨房排烟和卫生间排气。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8.5.1条规定: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防烟设施:(1)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2)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3)避难走道的前室、避难层(间)。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厂房、仓库和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

    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系统:(1)前室或合用前室采用敞开的阳台、凹廊;(2)前室或合用前室具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可开启外窗的面积满足自然排烟口的面积要求。第8.5.2条规定:厂房或仓库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1)人员或可燃物较多的丙类生产场所,丙类厂房内建筑面积大于300m²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2)建筑面积大于5000m²的丁类生产车间;(3)占地面积大于1000m²的丙类仓库;(4)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厂房(仓库)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其他厂房(仓库)内长度大于40m的疏散走道。

    第12.3.3条规定:机械排烟系统与隧道的通风系统宜分开设置。合用时,合用的通风系统应具备在火灾时快速转换的功能,并应符合机械排烟系统的要求。第12.3.4规定:隧道内设置的机械排烟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采用全横向和半横向通风方式时,可通过排风管道排烟;(2)采用纵向排烟方式时,应能迅速组织气流、有效排烟,其排烟风速应根据隧道内的不利火灾规模确定,且纵向气流的速度不应小于2m/s,并应大于临界风速;(3)排烟风机和烟气流经的风阀、消声器、软接等辅助设备,应能承受设计的隧道火灾烟气排放温度,并应能在250℃下连续正常运行不小于1.0h。排烟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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