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制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
运输生活垃圾的车辆应当取得生活垃圾准运证。运输厨余垃圾或者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建筑垃圾,应当专车专用并符合相关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垃圾交由有资质的运输单位,按照渣土消纳许可确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运输至符合规定的渣土消纳场所。实施建筑垃圾就地资源化处置的,应当采用符合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要求的设备或者方式。
建设单位应当将实际产生的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运输者、去向等情况,及时告知渣土消纳场所。渣土消纳场所发现与实际接收的数量不符的,应当及时报告城市管理部门。
新建大型蔬菜果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物流配送中心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标准同步配置废弃蔬菜、果品就地处理设施。已建成的大型蔬菜果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物流配送中心未配置废弃蔬菜、果品就地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经营管理单位应当补建;不具备补建条件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履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责任。
园林绿化部门应当组织建设处理设施,集中处理园林、公共绿地、公园中废弃的枝叶、花卉。